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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规范处分实体和程序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纪律,加强行政机关政风建设,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宁监发〔2007〕9号)要求,为了组织全县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处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深入学习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要将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近期内要通过集中学习、分散自学等形式,组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做到人人皆知。要在了解掌握《处分条例》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展开讨论,充分认识《处分条例》的意义和精神实质。同时,要向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处分条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督查,增强效果

  贯彻实施《处分条例》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处分条例》的学习纳入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教育活动中。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处分条例》的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各级监察机关对违反政纪的行为,要依据《处分条例》予以严肃查处,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切实贯彻,推进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与当前的业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特别是《处分条例》明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进一步严肃机关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以纪律保作风,以作风促发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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