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盐池县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03]51号)规定,制定本县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缴费参加本县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参保)。
第三条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是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个人缴费参保可直接到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委托人事劳动代理机构、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所、个体协会或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认可的其它代理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参保手续。
第五条 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
(一)统帐结合的参保方式: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二)单建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建立住院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退休后亦无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参保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每人每年按6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退休待遇后仍需继续缴纳,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具体申报缴费时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保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县城镇居民平均寿命余命年数一次性预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一般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或补缴到规定缴费年限,或按平均寿命余命年数一次性预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个人帐户从缴费办证之日起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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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病医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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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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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个月 |
6000元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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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15000元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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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20000元 |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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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25000元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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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
最高限额 |
120000元 |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停止支付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后续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从续保之月算起向后推迟,每中断1年向后推迟2个月。
(二)扣除中断时间后,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连续缴费期间发生死亡,且从未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其个人累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80%标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到期预缴的医疗保险费可全额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