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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二○○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是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县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县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一、严格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
  专项规划由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编制县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县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县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县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我县2005年安排了19个专项规划,分别是:社会保障专项规划,社会就业专项规划,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专项规划,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农业发展专项规划,环境保护与林业建设专项规划,水资源开发与利用专项规划,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资源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扶贫开发专项规划,教育事业专项规划,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城市化发展专项规划,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公共卫生体系专项规划,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盐环定扬黄灌区专项规划。
  二、完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一)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做好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强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要遵循服从全县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专项规划草案要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要注意与上级业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衔接。专项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决定。
  三、建立专项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
  四、加强专项规划的审批管理
  (一)明确审批权限。各类专项规划关系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以及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由县政府统一审批。
  (二)规范审批内容。需要报送县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向县政府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加强专项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一)实行规划评估制度。经正式批准的专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由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报送县政府,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修订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适时对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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