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9日盐池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县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县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职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县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县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审查监督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协助县人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及承担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20日之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时,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初审意见应当反馈县人民政府。 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三、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进行调整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于当年第四季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超收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预算内资金追加每项达到50万元,总额达到100万元,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四、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的第二季度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预算结果,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策草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入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和纠正。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对部分项目或部门、单位的决算进行专项审计。 五、预算外资金的审查和批准。预算外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制定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具体管理办法,并逐步建立预算外资金预算决算制度。预算外资金一次使用达到100万元,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有关决定、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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