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池县境内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投诉要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受理条件
第五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二)投诉的书面材料应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签字和盖章;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法违纪情况和有关材料等。 第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机构以下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岐视性规定,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或修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发布; (三)评委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机构质疑,采购机构不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 (五)其他操作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其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条件的; (三)不予验收货物或消极验收货物的; (四)供应商有证据认为采购人侵害其利益的。 第八条 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有以下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发现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或成交的; (三)发现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委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办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提出的; (二)没有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投诉事件没有确切证据材料的; (四)没有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的。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投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办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受理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投诉经查实,视其情节对采购机构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赔偿、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受理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投诉经查实,视其情节对单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赔偿等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受理对其他供应商的投诉经查实,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罚款、暂停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办应建立投诉档案,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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