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当事人需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采购办)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后,才具有主体资格。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财政预算要求; (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要包括采购办和政府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后,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采购办审定,经采购办审查无异议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采购办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构应将合同变更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批准后执行。 供应商(承包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部分工程项目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的,供应商(承包商)不得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办同意,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构应将合同终止理由及相应措施及时书面上报采购办,采购办同意方可终止执行。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行为,采购机构应当将供应商违约情况以及应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办,待采购办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由采购人负责,有关技术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纠正。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签字,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及时上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采购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中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二) 采购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采购办可以随时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成采购人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采购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