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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林地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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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内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权责明确,任务具体,制度健全,奖罚严明。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是全县林地保护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负责划定林地管护区面积、四址,明确管护目标、乡镇林业站职责、护林员岗位职责,制定护林员工资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负责对全县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林地管护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对乡镇林地管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四)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各类违法案件。
  (五)负责天然林地管护人员工资筹集核拨和林地管护相关设施建设,
  (六)负责全县林业宣传教育。安排部署各种林业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全民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辖区的林地面积、种类等情况,具体安排部署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指导护林员做好林地管护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地"三防"工作(即:林地防火、林地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林木),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沙、采土、采药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破坏林地资源或林业各类基础设施(包括标志牌、宣传牌、围栏、护林房、林道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做出处理决定,登记在案。对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无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各乡镇辖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石油、煤炭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工程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乡镇必须通知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并督促工程建设方办理合法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六)负责对本乡镇的广大群众进行林业宣传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防沙治沙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林业建设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七)各乡镇在申请安排林业建设项目时,必须明确地域界限,避免在林业建设中发生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 护林员由各乡镇选聘,由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审核备案。各乡镇应选聘在群众中有威信、热爱林业、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林区内巡护工作,坚持每天巡护,认真做好巡护记录,并定期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林区的管护情况。
  (二)有权制止各类毁林和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并及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重大涉林案件要向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熟悉掌握"三防"工作(即:林地防火、林地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林木)的基本常识和常用的报警方法。
  (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五)积极配合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林政及检疫执法人员及时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治安、刑事案件。
  (六)遵纪守法,按期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根据管护面积按季度负责向各乡镇核拨天然林管护费。核拨标准原则上为每6500亩为一个管护单元,每亩每年0.4元管护费,并根据天然林管护面积向各乡镇每亩每年核拨0.05元工程管理费,其他林木管护费由各乡镇根据管护面积,在兑现种苗费中设立管护基金或由农民自筹。天然林护林员工资每季度核拨到乡镇,实行报账制。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每半年对乡镇林地的管护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次安排林业建设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与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因管护不力致使林地受到破坏,根据情节和责任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酌情从乡镇管护费或工程管理费中扣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护林员不能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因护林员管护不力,造成林木、林地或其他林区设施受到破坏的,根据情节对护林员作出相应的处罚或予以辞退。
  (三)退耕还林地采取退耕补助粮款同经营管护相挂钩,对植苗造林当年成活率达不到85%以上或三年后幼树保存率达不到80%以上以及直播造林当年造林每亩达不到200株(丛)以上或三年后幼树保存率达不到每亩160株以上的退耕农户,要限期补植。否则,要停止粮款补助或按相应比例扣减,补植费用(含种苗费、种植费)由退耕农户自己承担。
  (四)对已建成的退耕林草地复垦或人为造成林草毁坏情况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毁林开荒行为进行处理,并停止粮款补助。
  (五)严禁牲畜、羊只进入封育林地放牧。凡进入林地的牲畜、羊只每次每个羊单位罚款5~30元,并视对林地毁坏情况收缴相应的林木补种费。
  (六)严禁在林地内采挖甘草、取土以及其它毁坏林木和乱占林地行为,违者由环境保护与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视对林地毁坏情况收缴相应的林木补种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相应的奖励。
  (一)根据每年对全县林地管护情况的检查、评估结果,对能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的护林员将继续任用。管护情况良好、表现优秀的护林员,由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查获毁坏林木、非法贩运木材、非法侵占林地等涉林案件中,对能够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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