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提供夫妇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出生证。
3、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
4、经夫妇双方所在乡镇或街道办审查并签注意见。
5、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工作程序
1、夫妻双方申请,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
4、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并签注意见。
5、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办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程序
1、个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提供夫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并填写《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
4、落实绝育措施。(术后由施术单位出具绝育手术证明)
5、兑现奖励资金。
6、张榜公布。
7、跟踪服务。
8、建立档案和财务台帐。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申请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级市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部门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了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我县自2005年5月1日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2、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或经乡镇审核过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处于妊娠期的育龄妇女应出示《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提供夫妇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出生证。
3、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
4、经夫妇双方所在乡镇或街道办审查并签注意见。
5、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工作程序
1、夫妻双方申请,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本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
4、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并签注意见。
5、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办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程序
1、个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提供夫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并填写《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
4、落实绝育措施。(术后由施术单位出具绝育手术证明)
5、兑现奖励资金。
6、张榜公布。
7、跟踪服务。
8、建立档案和财务台帐。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申请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级市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部门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了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我县自2005年5月1日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2、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或经乡镇审核过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处于妊娠期的育龄妇女应出示《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