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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信息来源:盐池信息网 作者: 2006-3-14 15:57:59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二、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三、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四、收费标准
   依据宁价费(1996)146号文件规定,婚姻登记证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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