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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办事程序 |
服务对象需提供材料 |
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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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用地项目审批 |
临时用地 |
1、受理;
2、有关队所现场踏勘、测量;3、局委会研究,批准; |
1、临时用地申请;
2、项目批复;
3、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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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1、2、4项收取测绘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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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用 |
1、受理;
2、建设项目预审;
3、到有关部门立项;
3、开听证会,组织报件;
4、局委会研究;
5、上报审批,进行“两公示”;
6、审批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1、申请报告;2、有关批复;
3、其他有关资料;4、城市规划许可证;5、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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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管理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宁价(费)发[1996]29号);
2、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出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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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 |
1、申请报告;2、立项批复;
3、有关环保、城建、消防、水土保持、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4、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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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开发用地审批 |
1、受理;
2、审查报件;
3、现场踏勘、测量;
4、报批; |
1、开发申请;
2、开发者资质、资信证明;
3、开发土地位置平面图、规划草案等;
4、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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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费收费及具体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管理及收费问题的通知》(宁土发[1999]8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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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1、申请受理;
2、地籍测量、调查;
3、权属初审报批;
4、注册登记;
5、发证;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票据。 |
1、无权属纠纷调查15(调解无效的退件);2、初审、报批15日;3、注册、登记、发证5日 |
1、工本费和土地登记费依据[1990]国地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2、地籍测量费依据《测绘收费标准》国测发[1993]134号《关于放开部分休整事业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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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改制补办土地资产手续 |
1、申请受理;
2、地籍测量、调查;
3、权属初审报批;
4、注册登记;
5、发证; |
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2、国资局、财政局土地资产处置通知书;3、企业改制批文;4、土地估价报告;5、申请报告;6、其他有关材料。 |
7日 |
1、工本费和土地登记费依据[1990]国地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2、地籍测量费依据《测绘收费标准》国测发[1993]134号《关于放开部分休整事业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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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 |
1、申请受理;
2、地籍测量、调查;
3、签定合同,交纳契税(未出让土地办理出让手续);
4、权属初审报批;
5、发证; |
1、申请报告;
2、转让方权属证明;
3、出让合同;
4、转让合同;
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
30日 |
1、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属划拨土地,应缴土地出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工本费和土地登记费依据[1990]国地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4、地籍测量费依据《测绘收费标准》国测发[1993]134号《关于放开部分休整事业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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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矿权登记、转让 |
采矿权登记 |
1、申请受理;
2、区块范围测量初审报;
3、发布挂牌出让该区块公告;
4、挂牌出让发证。 |
1、申请登记书;2、申请区块范围;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交费单。 |
符合条件的经审查40日内挂牌出让。不符合条件尽快予以答复 |
1、采矿权使用依据国务院214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挂牌出让价格;
3、闭坑保证金,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矿山闭坑保证金管理办法》
4、工本费和采矿权登记费依据国发[1987]42号《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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