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和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的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以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空间等为载体,通过路牌、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拱门、气球、气横、传单及咨询等形式,安装、张贴、绘制、悬挂、宣传的广告实体及单位、个人对名称牌匾的设置。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及城区主次干道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工商管理局监督实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由县建设局规划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县建设局审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建设局和县工商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设置规模较大的固定户外广告,县建设局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设置者的申请,提出设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批准设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设置安装户外广告,必须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安装门头牌匾,县建设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区主次干道统一规划门头牌匾的尺寸、规格样式、模式等,达到城市整齐、美观、亮化。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的批准证明文件及申请报告; (二)广告设置效果图、位置图及施工设计图纸; (三)载体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允许使用载体的审查协议; (四)安全保证书。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覆盖、损坏。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及附属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下列载体和地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使用的;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公共绿地及花坛内,影响市容市貌,有碍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的; (四)反映传统文化风貌、地方特色的建筑区域或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十一条 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城区内的东西、南北大街等主干道不得设立竖立式广告牌或门头招牌,已经设置的将逐步取缔。 (二)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需变更户外广告权属关系, 必须持变更协议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损、陈旧、褪色或内容过期等问题,要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 (四)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总量的15%设置公益广告; (五)户外广告必须实行亮化。亮灯率不低于95%; (六)设于电杆(路灯杆)上的灯箱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车辆通行; (七)设置照明应当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 (八)户外广告牌设置后,其空闲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九)临街的单位(店铺)的门头招牌应当一店一牌,其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门面墙上设置活动式广告牌(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建设局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100元罚款,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 (二)擅自改变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数量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的,强制拆除; (三)因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破坏了公共设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粗制滥造、破损、残缺、陈旧、褪色等影响市容或空闲期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不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 (六)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物品或占道进行产品宣传、推销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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