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发布)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务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实行“限额补贴,超支自负,个人缴费”的办法。
二、补贴标准 1、正处级(实职)每人每月300元(党政两办主任按此标准补贴); 2、副处级(实职)每人每月200元(人大、政协两办主任按此标准补贴); 3、正科级(县直部门、乡镇担任实职的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130元; 4、副科级(实职)每人每月100元(党政两办领导秘书按此标准补贴); 5、一般干部每月50元。
三、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话费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含小灵通、传呼机)和报销话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用公款购置和配备使用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工作发生变动时,从工作变动的第二个月起,按新职级发放补贴,对离退休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本办法适用于县党政机关各部门、单位以及按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 退居二线、离岗退养、在职不在岗以及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人员不享受公务移动通讯话费补贴。
六、公务移动通讯费实行财政和部门、单位共同负担的办法。县级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移动通讯话费补贴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其他部门、单位财政按正科级每人每月8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单位自行解决。一般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实行通讯费补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下属企事业单位报销话费;不准让下属企事业单位为自己购置移动电话。
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然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或支付有关费用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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