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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规范

五公开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
1、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得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八严禁
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2、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4、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5、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6、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7、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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