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货流程
宁夏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进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以及《宁夏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和《宁夏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一责任人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金融法规制度,结合我区信用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审贷分离和信贷员岗位责任制,使“包放、包收、包效益”落到实处,建立起信贷工作横向及纵向制约机制,实现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经办贷款业务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和信用社自营的各类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信用社贷款对象是:
一、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生产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经济联合体(统称乡镇企业、下同);
三、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
四、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或城镇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六、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工商企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的经济体;
七、持有价证券的资金需求者(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 凡申请在信用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户住址必须是在信用社业务服务辖区范围内,严禁跨地区贷款,特殊情况需要跨社发放的贷款,一律报经联社审批:
二、贷户必须有足以证明自己确切住址、管理区域的身份证明和村、组证明,每户只能以户主一人立据贷款;
三、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即短期贷款为30%,中长期贷款为50%;
五、乡镇企业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新建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报告以及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六、有可靠的财产抵押或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担保,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要求贷户资产和抵押物参加保险;
七、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户(申请中长期贷款须开立基本帐户),接受信用社监督和检查。企业贷款单位要按规定向贷款信用社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有价评券质押贷款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在同等条件下,信用社社员贷款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额度及利率
第六条 信用社贷款分为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三类。凡发放给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各类贷款(含贷给农户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均应在农业贷款相关科目内核算反映。
第七条 信用社依据自身资金能力和不同时期的资金头寸确定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原则上以短期贷款为主。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偿贷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信用社贷款方式主要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即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发放信用贷款限定在信用好的、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的农户季节性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川区社1000元及以内、山区社500元及以内)范围之内。信用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应逐步压缩到10%以内。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1、保证贷款:即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凡农户、个体工商户在信用社贷款在3000元以下的,可采用此类贷款方式。乡镇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除有条件办理抵押贷款的以外,均应采用此类贷款方式。
保证贷款的担保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拥有足够的资产的经济实力并自愿代借款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担保资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易于评估、转让变现的财产。其有效使用必须长于借款期限。
保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担保物作价的70%。信用社应认真审查担保人的资产和经营能力、信用程度,对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不得发放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即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农户、个体工商户3000元以上的贷款原则上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方式,乡镇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有条件的,也必须采用此类方式。
贷款抵押物必须是有抵押价值、能够转让、易于变现的财产。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主要为有产权证书的商业性营业用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贷款人所有的易于转让和变现的机器设备、厂房、共用设施、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严禁用个人住宅、宅基地、耕地、自留地、社会公益设施和其他不易变现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
抵押贷款额度应掌据在抵押物实际评估价值的70%以内。
以上贷款抵押物均须经过有权部门进行登记。
3、质押贷款:即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鉴于我区信用社管理实际,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定为存款单和债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他权利原则上不得设定质押。
抵押和质押贷款均在相应的抵押贷款科目内核算反映。此两类贷款方式应作为信用社贷款的首选方式。抵押和质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应逐步达到50%以上。
三、票据贴现:即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信用社票据贴现集中由联社营业部办理,只限于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并由联社集体审批。
第九条 信用社根据贷户资产负债情况合理掌握贷款额度,信用社贷款占贷户总资产的比重一般情况不得超过50%,对一户企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总额的50%,对一户个体工商户或农户个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总额的1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超过上述比例的必须经联社批准。
第十条 信用社在执行国家颁布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县(市)联社确定。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息制度,按期计收利息。对农户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和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对大额种养业跨年度贷款和逾期贷款实行按年结息,对乡镇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贷款及大额个体工商户贷款按委结息。
对按年和按季结息的贷款,结息后应通知贷户及时交付利息,如结息后十日内贷户未能交付利息时,按规定收取复利。
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交《借款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贷款方式及借款人经营的基本情况(企业贷款要另由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信用社提交书面申请)。信用社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和资金、规模情况,由信用社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借款申请。
同意受理借款申请后,借款人同时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
四、借款人、保证人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证明;
六、企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抵押物、权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
八、抵押物产权证明和有关部门的登记、鉴证;
九、乡镇企业和其他工商业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2、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批文;
3、批准的项目扩初设计;
4、在开户信用社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书面证明;
5、项目竣工投产所需流动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在确保贷款审查、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和最大限度消除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信用社可根据贷款种类、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及额度对以上资料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审理贷户申请后,必须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由信贷员(贷款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对贷款的“四性”进行认定。
一、真实性。即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
二、合法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认定:
1、调查认定借款人、担保人的法人资格。着重审查企业法人(含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法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发生调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
2、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的真实性可性可有效性进行认定,核定法人及法定代表有鉴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依据授权委托人证明书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其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
3、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认定。无代借款人承担清偿债务连带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公民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不得为保证人。
4、对抵押物、权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确认抵押物登记、鉴证的合法性。对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作出正确估价。
5、对借款人使用用途的合法进行认定。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用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项目之外的项目,不得用于违法经营活动。
6、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7、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批准部门的权威性、合法性进行认定。
三、安全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调查认定:
1、对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拥有情况、个人品德、信用程度进行认定。评价借款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业绩、品行、信用情况。
2、调查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自有资金以及资产负债情况,认定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与帐簿、凭证是否相符。
3、对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及担保人的信用度进行评价,并测算贷款风险度。
4、确认抵押物的第一受益人是否是信用社、借款人的财产或抵押物的保险受益人是否属信用社。
5、调查抵押人是否进行全部资产抵押,应避免全部资产抵押。对抵押财产按抵押率测算不足贷款额或虽然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同时实行保证担保。
6、固定资产贷款要按项目评估的内容和要求对项目本身从市场、工艺、条件、财务收益、贷款偿还期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抗风险能力认真分析、判断、评价,写出评估报告。
四、效益性。包括社会效益、借款人自身效益和贷款效益的认定。
1、贷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认定借款人是否能实现拟定的经济效益,是否能促进借款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借款人经济实力的增强,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
3、认定贷款发放对信用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影响,测算信用社利息收入、销售收入的归社情况、在信用社的结算比重以及对信用社存款增长变化的影响。
信贷员要根据对上述“四性”的认定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对定性、定量两方面进行详细认定的调查报告,并以对“四性”认定的相关硬性指标作附件。同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注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的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各联社和信用社的贷款审查核准岗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对贷款调查岗移交的《借款申请书》和贷款调查报告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准认定。认定无误后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材料不全或者有错误,有问题的,有权退回调查人重新调查。
二、复核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
三、根据信贷政策、贷款规模、资金头寸等情况,提出贷款与否及贷款金额、种类、期限、利率、会计科目等诸要素意见。
四、将贷款审查情况及调查岗移交的材料移交贷款决策岗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原则上按信贷员、信用社主任、信用社集体、联社业务经营科、联社主管信贷主任和联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六个层次划分,各层次贷款审批权限,由各联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各信用社执行。
凡用有价证券全额抵押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审批(本社存单质押贷款由柜面会计直接办理),不再上报联社审批。企业中长期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联社审批。凡集体研究审批的贷款,必须有研究审批记录和参加人员的签字。
各贷款审批人接到前一岗呈报的贷款审批意见及有关资料,按贷款决策岗的职责,审核贷款审核程序及各岗位意见,最后进行贷款审批,签字盖章后,交信贷员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企业或个人,除贷款额在千元以下(含千元)的信用借款可以借据代替合同外,其他贷款都要按户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三种,信用社应根据确定的贷款方式选择使用。对合同中所有要素有条件必须填写齐全,经借款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条款也要填列清楚,以备监督执行。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对象、贷款项目以及借款方和担保方的资信程度,确定对借款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款方承担。
第十七条 柜面监督审查。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信用社会计人员是贷款发放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填制贷款付出凭证前,要对贷款申请书、借据、借据合同、担保书等贷款手续进行严格复查,审查其内容及诸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印章是否明晰、各岗意见是否清楚等等。同时等在审查抵押品及有关手续(如产权证书、存单、抵押品登记手续、保险单、存单止付通知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贷款手续要素不全,内容不清、职责不明、不合规定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发放贷款一律使用套写三联式凭证。其中一联代借方传票,一联交贷户作贷款发放证明,一联交信贷员凭以登记贷款登记簿。
第十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的发放程序。为方便借款人办理贷款,提高信用社业务竞争能力,对本社存单质押贷款统一由信用社会计柜台办理,包片信贷员负责清收;其他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审批权限分别由信贷员和主任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借款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存单和出质人出据的《存单质押贷款承诺书》(借款人和出质人为同一人的,可免去《承诺书》),填制《存款质押止付通知书》(一式两份,存单开出单位和贷款信用社各一份),并经存单开出单位认可盖章。
二、会计人员对贷户提供的上述单证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对存单和止付通知书和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对本这以外存单,要和存单开出单位当面确认),据此填制《权利质物清单》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三、《质押借款合同》印章齐全后,办理贷款手续和权利质物保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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