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强县抓工业”的总体思路,加快工业化进程,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势力,加快实现小康社会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截止2002年底,全县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已占全县GDP的32.4%,从业人员占全县农村劳动力的30%以上,已成为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但从整体上看,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着总量不大、比重偏低、层次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种状况与当前我县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为了尽快改变现状,必须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当作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从强县富民的高度上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强化服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到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左右,通过扶优扶强,培育10户年产值过千万元,上缴税金过100万元,10户年产值过500万元税金过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培育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20户,年产值过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20户。
三、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产业、产品(商品),对非公有制经济一律放开。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组建集团公司,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凡是非公有制企业(非公司类)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而又急需开展业务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一定期限(六个月)营业执照,待筹建成熟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按照县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盐党发[20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用地予以优惠。
1、凡是兴办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当地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为主)、高科技企业(名、特、优产品)、劳动密集性企业(解决当地就业200人以上)的生产用地,在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优惠50%。
2、除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兴办的其他各类企业土地出让金可首期交纳30%,其余部分3—5年交清。
3、凡是进入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盐池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非公有制企业租用土地的,属于国有土地的,租金100—200元/亩年;属集体土地企业自行协商解决,有关部门积极协调。
5、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
(六)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按非公有制经济地方税收入库额的10%列支非公有制经济专项扶持资金;资金的使用重点用于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高科技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
(七)对中介引进资金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是引进捐赠或无偿投入资金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总额2%的奖励。
2、凡是给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建设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由政府给予1%的奖励。
3、凡是引进先进技术和无形资产,按照企业投产后第一年税后利润的3%由政府给予奖励。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名牌、创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素质。凡获得区级名牌或国家级著名商标,以及区级“私营企业模范经营户”的,由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九)加大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融资贷款的协调力度,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的信用工程建设,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做好服务工作。
(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力度,县财政每年拿出5万元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十一)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凡在县城、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转户不收取入户费用,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进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本县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长期保留其承包土地、草原、林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并按有关规定继续交纳农业税。
(十二)鼓励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创业。行政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可享受5年全额工资待遇,以前年度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工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贡献突出者可破格评审,并由政府予以奖励。
(十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创业,成绩突出者,可优先考核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十四)各乡(镇)、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五)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摊派,杜绝随意性、一般性和重复性检查。
(十七)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办事规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对按规定提交材料、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事项,给予及时办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特事、急事给予特办、急办,不得无故拒绝办理或拖延时限,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十九)各乡(镇)要成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二十)县人民政府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为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于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