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也是促进企业向城镇集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支撑。为了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带动全县工业经济规模发展的作用,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现对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工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管委会要对要求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在企业提出进入园区申请后,管委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并积极帮助入园企业办理各类手续。
2、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县财政对园区进行必要的投入的同时,鼓励电力、交通、通讯等部门和个人对园区的建设进行投入,鼓励进入园区的企业对园区的建设先投资后受益;管委会要协助园区建设的投资者收回投资。
3、对投资企业和项目实行首问责任制,重大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不断增强"尊商、亲商、安商、富商"意识,加强职能与作风转变,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模式。
4、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凡申请并同意进入园区的企业,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开工前需要办理的诸如项目审批、土地征用、通水通电、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均由管委会或政府指定部门代为办理,各相关部门也要给予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以最快的办事效率和最好的服务优化投资环境。
5、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区、市、县出台并已实施的一切优惠政策。
6、进入园区的企业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⑴ 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⑵ 对生产型企业直接的出口商品,给予内陆运输补贴,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县财政补贴人民币0.1元。
7、凡进入园区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自获利年度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减免期间按规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经税务部门确认后,按优惠税率纳税。其中享受15%
优惠税率并且可以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按 15% 税率减半计算。
8、放宽工商注册条件,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允许首期到位20%,其余2年内到位;自然人投资200万元以上,允许首期到位30%,其余1年到位。
9、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租用或征用土地。暂不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可视用地时间的长短,以100-200元/亩.年租用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在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的30%
后,县土地部门即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欠缴的出让金在企业开工后的3年内缴清。
10、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确需用土地抵押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土地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土地出让金,先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让企业先取得信贷支持,尽快建厂投产,发挥效益。土地出让金在企业开工后的3年内缴清。
11、对于以下企业可给予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优惠:
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免收50% 的土地出让金;
⑵、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地产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企业,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⑷、一次性可安排当地300名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11、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属于县上收费的项目诸如增容费、占道费、放线费、规划费等相关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12、进入园区的企业,凡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30万元以上的,可优先申请使用县上每年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资金;对于区、市用于支持地方工业发展的技改资金、新产品创新资金及各种贴息资金也优先安排这些企业使用。
13、积极引导和促成金融机构与园区内的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
14、给园区建设或企业中介引进资金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 %给予奖励;引进先进技术和无形资产,按照其投产后第一年税后利润的2-3
%予以奖励。奖励由县人民政府兑现。
15、对外来投资者在园区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者,给予以下优待:
⑴、子女可以在全县境内自主选择学校就读,学杂费全免;
⑵、可以在城、镇规划之内,优先选择宅基一处,免收土地出让金;
⑶、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对地方经济带动显著者,视贡献大小,县委、政府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并积极推举其为县政协委员或工商联执委。
16、创新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工业园区实行相对封闭管理,不经管委会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集资、摊派、罚款、拉赞助等活动;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
17、进入园区建设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万元以上。
18、进入园区建设的企业,应按入园时提供的设计报告或资料,在两年之内投产,三年之内达产,不允许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限期的延长建设周期,而造成园区资源的浪费。否则,土地应予收回。
19、为保证园区土地的最佳利用和开发质量,企业在得到园区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许可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得到管委会的同意,否则应将建设用地收回。
20、进入园区建设的企业,不能将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变更用途而进行商业开发。
21、污染严重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项目不得进入园区建设。